近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交辦運〔2023〕52 號),指導科學判定、及時消除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該標準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所屬貨運車輛運輸過程中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刑法》第134條之一第2項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存在“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構成危險作業罪。本次《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發布,尤其是將“百噸王”列入判定標準,不但落實了《安全生產法》第118條第2款“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相關規定,也對道路運輸領域潛在的、未然的重大事故隱患追究刑事責任提供了法律保障。